时间:2008-06-18 19:53:55 作者:王信 文章分类:
一、案情简介
2004年9月12日,杨某从家中带假币12万元,到信阳卫校附近,准备卖给被告人刘欣,次日6时许,二人准备交假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了全部假币。
二、辩护要点
1、刘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刘虽然开始着手购买假币,但始终没有购到假币,即购买假币没的得逞。没得逞是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造成的,属刘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是犯罪未遂。
2、起诉刘购买假币“数额巨大”是推定的。因为12万假币一直在杨手中,刘没看到,刘可能买多可能买少。以销售者手中有12万元假币,就认定刘全部购买是客观归罪。
三、办案经过
经过阅卷和会见被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在法庭上发表以上观点,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刘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