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6-19 16:31:20 作者:王信 文章分类:
一、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29日,光山县卷烟厂职工聚集到厂内,要求厂方解决有关问题。下午三时许,职工与厂方对话未果,被告人杨学勇、王某、李某等人对职工叫喊或传递信息:到火车站去拦火车。然后杨学勇、王某、李某伙同百余名职工乘坐公交车、摩托车等工具闯进京九铁路光山站内,不听劝阻,强行拦停两列火车达30余分钟,严重堵塞和破坏了交通秩序。
二、辩护要点
1、此次事件的发生,光山县卷烟厂有一定的责任。
2、杨学勇没有组织、策划行为。
3、最先叫喊或提议到火车站的不是杨学勇。
4、带头到火车站和带头到轨上去的不是杨学勇。
5、当天拦火车的大部分职工是烟厂制丝车间的,而杨是精一车间的,同时杨 既不是职工代表,又不是厂领导,其他车间的职工对其不可能一呼百应,说明此次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并非是主要受杨学勇的影响。
6、杨学勇虽在厂门口说了“到火车站”这样的话,但并非全是叫喊,或者是人云亦云,或者是回答别人的询问,或者是传递信息行为。
鉴于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杨予以从轻处罚。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杨学勇,开庭时力辩,由于此案在全市乃至在全国影响较大。法院虽然受多方面的影响,但仍然对杨予以从轻处罚即只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