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悲哀与困惑
时间:2008-07-25 15:46:05 作者:王信 文章分类:法言律语
前不久,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联合对县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律师采取了强制措施,理由是该律师涉嫌伪证罪。后来,在各方的协调和请求下,该律师被放出(说是取保候审)。该律师的行为是否够罪姑且不论,单就检察院的的做法就很让人匪夷所思。窃以为,该律师的行为如果够罪,就应该按法律程序进行,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审查起诉和审判。该律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应该为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能因为是律师就拒绝取保候审,而公安检察机关却置该律师及其家属的要求而不理。后来,在县司法局、市司法局、县政法委、市政法委、省律协等多家单位的多次协调与请求下,检察机关才同意对该律师变更强制措施即进行取保候审,该律师才得以出狱。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说明检察机关的权力大,连分管它的政法委也要对其请求和做工作。二是说明一向以监督他人为己任的检察机关也在办关系案和人情案,该律师及其亲属多次请求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却置之不理,只有政法委等单位出面才同意取保候审。该律师的行为如果不够罪,检察机关就应该无条件放人,并向该律师赔礼道歉,政法委等单位也不应该给检察机关求情和做协调工作。律师是弱者,一部律师法,对律师的禁止性规定多,给律师的权力少,一点点权力,在实际办案中又因多种因素而难以实现。法律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实中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又怎么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部分律师的素质和人品也确实让人不敢恭维,不能说不是社会对律师存在看法和律师出事的一个主要因素。此事件出现后,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开会时竟公然强调:“律师对当事人不要太负责,律师的最大敌人是当事人”。对当事人不要太负责,那律师是干什么的?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报复也要迁怒到当事人头上吗?这是违法行为呢?还是无奈之举呢?这是律师的悲哀与困惑呢?还是国家法制的不健全呢?!我百思不得其解。撰写此文没有其他意思,因为本人也是律师,只是发发感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