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综合素质

时间:2008-05-08 18:29:55  作者:王信  文章分类:呼吁呐喊

    律师者,法律之师也。顾名思义,律师应当精通法律。可是,仅仅精通法律,还远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真正的律师应当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既是哲人,又是学者;既是文化人,又是辞令专家。它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即律师的综合素质要好。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社会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不能仅仅理解律师就是替人写写诉状和打打官司。实际上律师的作用已远远超过了律师现有业务的本身,律师已成为文明社会的象征,人权国度的保证,民主与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律师本身的含义就应具有相当好的综合素质。我国律师制度开始恢复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法律人才十分缺乏,更谈不上有很多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了。律师资格的取得不是通过统考,而是通过考核。一九八六年及其以后历次的律师资格统考试题知识含量增大增多,正说明国家对律师的要求亦在提高。就是说,律师不是一般的人都可以作的。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愈来愈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律师,必然是一个综合素质好的律师。当然,笔者并非要求当律师的就一定是全能,什么都会,什么都懂。但实践得出的结论,律师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素质:

    一、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法典知识。

    律师,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要具备这方面的素质,否则就有其名无其实。作为执业律师,要系统地学习法学全部课程,精研各部门法,掌握并惯通法学各科理论,熟谙并准确理解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不但懂得法学各科之间的关联性,而且理解理论与法典之间的统一性与差异性。只有如此,才称得上是法律之师。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仅靠片断的、零碎的法律知识,仅仅背诵或读一些不很全面的法律法规条款,根本无法胜任日趋复杂的法律服务工作,更无法成为律师。国家将统一司法考试的学历报考条件提高到法律本科正是此要求的具体体现。面对众多的法律咨询,法庭上的法言法语,都要求有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娴熟的法典知识。否则是断然做不好律师工作的。可以肯定,对法律一只半解,法学理论知识缺乏,不是律师,充其量只是一个懂法的公民。笔者在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些律师讲出来的话(指在执业过程中)与法律不沾边,或者讲些违背法律的话,有的不懂犯罪构成,有的讲不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的将法人理解为法定代表人,有的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了解的极为有限,出庭仍然以失效的或者已经废止的条款为据而大放厥词,弄得法官和对方律师啼笑皆非。这皆源于法理不厚法规不熟之病。因此,做一个合格律师,首先须是一个法学之师。

    二、渊博的知识结构

    律师只懂法还远远不行。律师是法律人,同时也是高层次知识者。一个合格的律师其知识层面一定要宽,其知识结构也绝不会单一。不但懂得天文地理,而且熟悉历史政治;不但知道文化艺术,而且了解社会自然;既懂逻辑,亦晓语法修辞等等。总之,各科知识虽不能都精通,但基本的知识都至少有所涉猎。很难想象,一个连我国四大名著都没读过的律师,一个连光年是时间单位还是距离单位都搞不清楚的律师,怎么能称得上是合格律师?怎么能胜任纷繁复杂的法律工作?不懂语法修辞和写作知识,不能有好的代理词或辩护词。不懂自然知识,就办不好涉及自然方面的案件。林肯任美国总统之前,是一个著名律师,他运用月亮圆缺知识为其当事人辩护成功的案例,至尽传为佳话。如果林肯不懂自然规律和天文知识,即使法律再熟,口才再好,恐怕也不一定辩护成功。法庭上的旁征博引、口若悬河,调查中的索隐探微等等,离开广博的知识是根本无法做到的。知识不丰富,再好的口才也没有什么内容和质量,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便是这个道理。实际上,知识是口才和智慧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建立在广博知识之上的口才和智慧才是真正的口才和智慧。广博的知识是很多行业的人所必需的,对律师来讲尤为必需。两千多年前的伟大学者孔子之所以成为“圣人”,在于他善于学习,积累知识。他问礼于老子,学琴于师襄,请教音乐于齐国太师。正因为他有渊博的知识,他才有三千弟子,其中有七十二贤人。他的思想才影响中国几千年。因此,律师更应多学习、多读书、多实践,做一个有渊博知识的人。只有如此,才能将法律工作做的更好。笔者曾遇到很多律师学历过低,知识面窄,有的甚至连李时珍是什么时代的人都不知道。没学过历史,没学过哲学,不懂政治,不知地理等大有人在,这不能说不是律师界的悲哀。律师不仅是智者,更是学者。因为智慧是知识的升华,没有知识,则难以成为智者。纵观古今中外,一些著名的或优秀的律师,莫不是知识渊博的智者。

    三、很强的表达能力

    表达即是展示自己的意见、建议或观点。表达能力即是展示自己的意见、建议或观点的能力。它分为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体势表达能力。律师服务的目的只有通过这些能力去达到,律师的满腹经纶只有通过这些能力得以外现,律师的天职也只有通过这些能力得以实现。代写各类书状,撰写代理词、辩护词,草拟法律意见书等就是书面表达,能力强者与能力差者,表达的效果绝然不一样。法庭上条分缕析、滔滔不绝,咨询时信口拈来,社交时一言一语等是口头表达(口才或辞令),能力强的和能力差的,表达的效果也绝然不一样。说出来而写不出来不行;写出来而说不出来也不行。作为合格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书面表达素养。一篇好的诉状或答辩状,必是一篇要点明确、语言精当的文章。一篇好的代理词、辩护词必是一篇论点鲜明、说理透彻、措词尖锐,既能说服人又能打动人的论文。但是,很多同行不注意这方面的训练,不具备这方面的基本功。诉状、答辩状只求说明问题,有的连问题都说不清楚。辩护词、代理词干瘪无力,甚至出现错别字、病句等不该出现的问题。这固然与不负责任有关,最主要的还是受书面表达能力的影响和限制。

    口头表达,亦称口才或辞令,实际是驾驭语言的能力,此能力至关重要。律师给公众的印象是能言善辩,陈述事理娓娓道来如高山流水,论证问题层层剖析如疱丁解牛。虽然不能达到“一句话置人死地,一句话起死回生”的效果,但过硬的口头表达能力,律师不能不具备。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无论是接待当事人还是询问证人或是质证论证,都离不开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官司的输赢,语言虽不是决定因素,但律师确有专擅言辩、长于辞令、精于文状的特点。即使输了,律师那些准确、得当、精美的语言,仍长久地留在人们的记忆里,这便是雄辩善言的微妙价值。否则,纵有满肚子学问和满脑子法律,也没有丝毫用处。当然,实现这种能力,实际上又为人的思想境界、思维能力、政治水准、知识水平乃至品格、风度等各种因素所决定,辩论正确才称为口才。夸夸其谈,不着边际,胡搅蛮缠,信口开河等等不是口才。

    体势表达只是口头表达的辅助形式。律师在执业中,一个手势、一个动作、一个姿态乃至一颦一笑、举手投足莫不对你的谈话和辩论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潇洒自如的姿势,稳重端庄的神情,轩昂大度的举止,总之,翩翩风度无形之中增加了你的谈话和辩论效果。律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要经常出没于司法机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众场所,没有好的体势风度,效果肯定差些。所以体势表达能力也十分重要,律师缺之不得。

    除以上素质外,律师还应具备美好的人格品质、良好的心理状态、不畏权势、诚实、勤奋等素质。这些素质的累积,就是一个律师的综合素质,而综合素质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要靠长期的实践而获得。有学者说过“没有出庭,什么都无从谈起”,确实如此。愿诸位同行都具备这些素质,成为优秀的人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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