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2-19 18:34:26 作者:王四新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除了涉案当事人是当红明星,他们淫乱的照片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窥隐癖,并同时提高载有这些照片的网站的点击率外,网络传播的特点及其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的分解与模糊,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网络传播的特点,主要是与其他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纸面媒体、广播、电视等)在传播各类信息(文本、图像、声音等)时,显现出来的不同的特点。这些不同之处很多,如果从传播的结果或效果来看,网络与其他传统媒体最大的不同,是网络空间的内容(消息、文章、图片、影视节目或这几种形式的综合)更容易生成,更容易流动,更容易在不同的人之间分享和传播。与此同时,也更不容易控制,特别是政府出于种种目的而对其进行控制的时候,就更是如此。
共享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是互联网设计者搞互联网时的初衷,也是网络传播最主要的发展方向,是网络传播的历史潮流。顺之而采取的措施,容易产生实际的效果,一味用围堵或禁绝的办法,则容易失败。互联网普及之初乃至直到今天许多国家对互联网内容控制的失败和不得人心,与它们制定的政策和实施的措施没有充分考虑互联网传播的特点,有非常直接的关系。
为阻止网上某些信息的自由流动,许多国家者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美国国会1996年制定了《通讯得体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试图惩罚通过网络聊天室等向青少年传播不良信息,主要是色情内容的人;许多国家采用过滤技术,并利用大量用户使用数量有限的服务提供商的事实,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施加压力;许多国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加重了传播不良信息的责任等……
事实证明,除非像关掉高速公路那样关掉互联网,否则,想一边享受信息自由流动,一边又能免受网络传播带来的负面效应,比如香港艺人色情图片的传播,是非常困难的。只要你想分享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你就得同时忍受它所带来的不良甚至是有害的东西。
控制色情图片传播的难度,还源于网络空间色情图片的制作方式和传输方式。我们知道,非互联网生成和传播的任何形式的信息,都需要一定的成本。其成本的大小一般上与想要达到的传播效果成正比关系。也就是说,你越想让更多的人知道,越想让你传播的东西产生轰动效应,你就越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但在网络空间,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解决了“原创”问题,就可以以极低的成本,甚至在零成本的情况下,无限复制甚至生成新的更戏剧化、更轰动的信息方式。在网络空间,资源稀缺远远不像在其他形式的媒体那里那样,成为制约传播的决定性因素。
网络时代,每一个用户都有可能成为记者。这种说法最主要的依据,是网络信息的搜集、整理、归纳和处理不需要太专业的技术,只需要具备基础性的电脑和网络知识即可。网络空间“版面”的丰裕和“把关人”的形同虚设,又使得普通网民的成果不需要看他人的脸色,不需要有关领导或部门批准,就能够在这个虚拟的观念市场面世,就能够与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里的读者见面。
现实生活中,平面媒体和电影、电视等媒体之所以能够实现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色情内容实施有效的控制,除了前面提到的版面等资源有限外,还与法律对各个环节所规定的明确的责任分不开。在非网络传播的各个环节承担不同责任的人,比如编辑、主编、总编、编剧、导演、制片人等,分别处于不同的责任体系之中,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而且一旦违犯,容易对其实施处罚。这使得通过这些媒体的内容,不太容易出格。
但在网络传播的环境下,网络内容流量的巨大和用户数量的惊人,使许多网站都采用了开放式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网站提供的各种服务更像是管道公司提供的管道和市政建设公司提供的公路。管道公司不必为流经管道的自来水公司的劣质水负责,市政公司不必为通过其道路的走私车负责,是地球人都知道的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如果法律不分青红皂白地强行让网络服务提供商为通过自己服务器上的任何内容负责的话,不仅不合网络传播的情理,而且会严重损害网络产业的发展。这便是96年美国的《电讯法》第230条A款拒绝让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别人通过其服务器的内容的法律责任的原因。
网络基础设施和互联网用户全球分布的特点,使得用户可以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上向网络空间上传图片、文本、视频和音频等文件,而互联网内容标准又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也就是说,特定内容在某个国家和地区虽然可能是非法的,但在另一个国家和地区却可能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此内容视为非法的国家或地区要执意处罚上传非法内容的用户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会面临管辖方面的困难。互联网支持一定程度的匿名通讯的特点,加剧了网络执法的难度,纵容了传播非法内容的个别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