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是否以第三人参诉?
时间:2014-05-19 21:16:24 作者:程晋畅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肥离婚律师结合理论与合肥地区的司法实践认为不宜将债权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合肥离婚律师最近在合肥市肥东县办理的一离婚案件也是这样处理的。理由如下: 1、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或终止后才予以分割。而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还是个不确定状态。有可能就判决不准离婚。如判决不准离婚,就没有分割债权债务的前提。分割就无从谈起。 2、离婚诉讼,离婚是主诉,财产分割(包括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是从诉。债权债务作为从诉不能成为独立之诉。 3、债权人债务人没必要参加到离婚诉讼中,因为法律规定他们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4、婚姻法未对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参加诉讼予以规定。合肥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基本无将债权人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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