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

时间:2014-06-27 14:49:51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刑法的溯及力    
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根据《刑法》第12条: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无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刑法(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无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适用刑法(有溯及力)  
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注意: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
执业机构: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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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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