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律师解读特殊的遗产之公积金篇

时间:2015-04-21 17:48:30  作者:李慧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私人律师解读:

第一,公积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死者公积金账户金额扣除死者配偶应得部分才可作为死者遗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无相反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对其进行分割应当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的全部数额。

私人律师提示:若夫妻双方离婚,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当事人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继承权公证,首先须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证明公积金所有人的死亡情况。其次,须提供相应的财产凭证。继承人可先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该中心指定银行查询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并将个人明细查询打印作为财产凭证提交给公证机构。确定了被继承人和遗产情况后,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继承人范围和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例如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材料、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死亡可以全额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可由其继承人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但支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首先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其次要有法定继承人的公证书、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最后还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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