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真的骗吗

时间:2014-12-09 15:58:11  作者:王素娜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无论是生活中还是校园里,常常听到有人破口而出“我被骗子骗了”“那个人是骗子”“我这货是假的”......
    诈骗一定是诈骗罪吗?卖了假货,收了假票不一定坐牢审判,或许还不用被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我们生活中的被骗,有的是货物本身的瑕疵与缺陷;有的是宣传过度了点,显得夸张了;有的是以次充好,品质等级低。社会活动是一种交流的相互的错综复杂各色各样的,出于交换的目的,宣传夸张、过分宣扬造成一定的不真实性,与真实真相有些差别,这是正常的社会合理容忍度,也是经济活动的内容与缺陷,需要社会道德来执法裁量,需要公民素养去遵循。
    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刑法》是法律的底线。马克思“对社会最激烈的反抗是触犯刑法”,可见,只有严重危害到社会公众利益的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我国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除了刑法还有民法通则、行政法、经济法、公司法、婚姻家庭法等等,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上述情况属于其他法律范畴,如产品质量法、公司法、经济法。
    诈骗罪区别于其他民事经济法律纠纷的显著特征有两个:一、主观目的;二、社会危害程度。第一、主观目的,最难区分的是合同或者经济行为已经履行一部分,还剩下一部分没有履行完毕。此时,从外观上来看,很难看出不是诈骗,但说是诈骗也有点勉为其难,有些不对路,造成实际当中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批捕、律师辩护各有各的说辞,一定程度上也给公平正义蒙上了阴影,法律正确的实施也有瑕疵。判断诈骗的罪与非罪关键是:1,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履行余下义务时,债务人是否积极履行是否有意躲避债权人,最关键的是看债务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与履行能力,有能力拒付的主观上具有不再履行的意思表示,实际行为也明确表示了这种意愿,符合诈骗罪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假履行真骗的诈骗”就是药引子。区别于债权人一催债务人还债履行,债务人因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拒付或者变更还款计划书或者还一部分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民事经济活动的内容是经济事项的组成部分,也是债权债务的法定范畴。只有通过客观外在的具体行为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才能准确断定诈骗与否。
    第二,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予以明确规定,诈骗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换句话说达不到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就不是犯罪,即便是诈骗的,也不是诈骗罪,不是刑法调整范畴,属于民商事法律领域。
    犯罪与否,不仅要求是这种行为,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不仅要求是这类似行为,更重要的是这一行为,必须明确唯一。这才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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