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拐同罪”为何难入法

时间:2015-07-13 09:04:26  作者:马伟  文章分类:老马说法

近日,有法学界人士呼吁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买拐同罪”,追究买方刑事责任。昨天有网站就此发起的微调查表明,90%以上的参与者赞成“买拐同罪”。

这是意料之中的调查结果。“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只有消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儿童的罪恶。这本来就不是什么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是简单朴素的道理。

  根据刑法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给了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买家”轻易逃脱法律惩处的空间,也实际成为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

  有一种观点认为,购买被拐儿童的家庭往往都没有孩子,他们真心爱护买来的孩子,当案件告破,被拐儿童要回到亲身父母身边时,这些家庭往往陷入悲伤绝望之中。此时再对这些家庭以严法惩处,于情不忍。

于情不忍,不能成为“买拐不同罪”的理由。有多少犯罪背后没有许多“于情不忍”呢?即使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死刑犯,如若要寻找其走向罪恶的最终根源,也总能从他或她的生长、生存环境、性格缺陷中找到一些让人唏嘘的缘由。

比如,10多年前,22岁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残忍杀害4名同学被判处死刑,如果追溯马加爵一生,也可以找出许多让人唏嘘的辛酸,这些是不是也能成为他免被追责的理由?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法律是理性的,它不因情感和偏见来评判是非。

倘若法律对每一犯罪都考虑其当中的有情可原之处,那么,它就无法公正保护人的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等自然权利。

我们也注意到,这两年,艺术界也不约而同关注到“买拐同罪”这一社会热点。

电影《亲爱的》就是通过养育被拐孩子母亲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悲情故事,对“买拐同罪”提出追问,探讨如何看待“养父母”家庭失去“孩子”以及孩子面临与养父母家庭分离的情感伤害。

老马认为:“这些恩怨悲情的确是个社会问题,也需要人性关怀,但这些问题非法律能够承受之重。法律所要解决的是对人口买卖这一行为的准确定义和惩处,至于买家膝下无子嗣、无儿养老的困顿,贫困的乡村、卑微的农妇的出路,等等,则需要法律之外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性关怀。 

  政府和社会组织机构给予没有孩子的家庭温情保障和人性关怀,法律强调对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卖家处以理性的惩戒,这两者相辅相成,最终才能杜绝儿童贩卖的买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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