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业秘密律师说明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注意事项

时间:2014-11-04 17:31:41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说明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注意事项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内容,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所以,与会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十分必要的。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二、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三、保密协议的内容应涉及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广东省只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4000-929-110,网站:www.nowcool.cn)。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名誉侵权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黄雪芬律师 > 黄雪芬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