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1 17:36:3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
(1)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2)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包装、装潢的工具;
(4)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的,或者对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仿冒的,也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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