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商业秘密律师谈及特许经营与商业秘密保护

时间:2014-11-14 15:50:0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什么是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三、特许经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特许经营企业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商业秘密,如特许人开发制定的连锁经营操作手册、经营产品的配方和工艺等。有的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核心,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保障,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由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其商业秘密较一般的企业更容易泄露。因此,特许经营的许可人更应当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之一,将保密义务和责任直接以书面方式约定,明确保密责任,一旦发生泄密,也有利于进行索赔。

保密协议分为以下几种:

(一)特许人与员工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

(二)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签订保密协议;

(三)特许人与合作单位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

(四)受许人与其员工之间订立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可以是单独的保密合同,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如特许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对于能够接触商业秘密核心内容的受许人和高级管理、技术及营销人员,应与其签订详细的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责任及保密期限,包括离职后或特许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与合作单位的保密协议,可以包括设计、加工、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设备维修、广告代理、印刷、咨询服务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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