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4 13:23: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拥有的一项无形知识产权,但权利本身并不排斥其他合法拥有着的合法权利。因此,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权利人不仅要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企业还应当注意排除其它主体的合法拥有的权利。否则,行为人很可能会以独立研发或有其他合法获取途径来抗辩其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应当从下面三个方面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充分举证,三点中有一点不能得到证明,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指控就不能成立。其一,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其二,证明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其三,证明被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其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披露了其商业秘密。这三点有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但是必须同时成立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由于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候素某不正当侵权行为的存在,也未能证明被告朴智公司使用了其商业秘密,故法院在未对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判定的基础上,就直接以被告存在其他合法的获得涉案技术信息为由否定了原告对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
1、自主研发是企业获取商业秘密的正当途径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广东省只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4000-929-110,网站:www.nowcool.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