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6 15:40:4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收买目标企业员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通过从与目标企业有合作关系处出获取;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如海关、工商、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人员,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第三人获取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都有哪些呢?
(1)收买目标企业的员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这些人员往往是直握有目标企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专业人员,因此,第三人往往通过给予高薪、高级职位等优越条件对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管人员或者技术人员通过“挖墙脚”或者给予“重金回报”的方式购买、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告余甲、杭州某某公司的侵权就是通过拉拢原告员工的方式进行的侵害。
(2)通过从与目标企业有合作关系处出获取。与企业有业务来往、经济合作的如律师、会计、银行、客户等往往都全部或部分掌握着目标企业的某些重要商业秘密信息,通过给予一定的好处诱使其将目标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予以透露,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解剖,成为第三人获取目标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重要途径。
(3)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如海关、工商、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人员,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由此可见,对于一项颇具价值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往往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窃取和侵犯。这些信息一旦公开,无疑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信息灾难。因此,企业更是应该加强防范,通过制定严密的保密措施,在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更是需要对合作企业的保密义务进行充分明确,以防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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