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1 15:40:4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可见,在企业委托他人或其他企业或者研机构开发技术成果,或者由上述主体合作开发技术成果时,企业可以与上述主体就技术成果的最终归属做出约定,将技术成果归属于某一方享有;如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技术成果的权属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明确约定该技术成果由各方当事人共有的,则各方当事人对于该技术成果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即各方当事人对该技术成果形成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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