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8 16:06:5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三维建模软件 二维制图软件 商业性使用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级别:第二审法院
案号:(2003)高民终字第1310号
结案日期:2003年12月29日
上诉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涉案法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裁判规则:
中国和美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系争5种软件用于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
使用软件侵权复制品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其正常许可使用、销售该软件的市场价格,一审法院将以涉案5种软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商业目的、被告的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后果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原告Autodesk公司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公司,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涉案的3ds Max 3.0,3ds Max 4.0,3dsMax 5.0是三维建筑模型、动画及渲染解决方案软件,AutoCAD 14.0,AutoCAD 2000是二维制图及详图和三维设计工具软件,原告Autodesk公司曾就这五种计算机软件在美利坚合众国进行过版权注册。
被告龙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企业。
2002年4月23日和2003年10月11日,北京市版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状况时,两次发现被告龙发公司在北京市的九个经营网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了3ds Max系列和AutoCAD系列软件共61套。此外,经原告Autodesk公司申请,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对龙发公司在北京市的另外四个经营网点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发现这四个经营网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了3ds Max系列和AutoCAD系列软件共33套。龙发公司擅自安装并使用的软件分别为:3ds Max 3.0版软件2套,3dsMax 4.0版软件17套,3ds Max 5.0版软件8套,AutoCAD 14.0版软件40套,Auto-CAD 2000版软件27套,总计94套。
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为:3ds Max 3.0每套18 800元,3ds Max 5.0每套24 000元,AutoCAD 14.0每套10 000元,Auto-CAD 2000每套18 500元。
争议焦点:
外国作品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
龙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龙发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Autodesk公司3ds Max3.0版、3ds Max 4.0版、3ds Max 5.0版、Au-toCAD 14.0版和AutoCAD 2000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龙发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Autodesk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不良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本市发行的一家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龙发公司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龙发公司赔偿原告Autodesk公司的经济损失149万元,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 250元;
四、驳回原告Autodesk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龙发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8 968元,由上诉人龙发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 968元,减半收取9484元,由龙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网解读:
中国和美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那么本案的审理,笔者认为,应当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以及《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认定。
《伯尔尼公约》第三条第一款a项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这是该公约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因此,原告Autodesk公司在美国注册了版权,是涉案五种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龙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企业,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涉案五种建筑模型制图和设计工具软件,用于经营并获取利益,属于商业使用。龙发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Autodesk公司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公司曾因侵权使用涉案软件被北京市版权局给予过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其侵权行为,侵权故意十分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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