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0 15:27:1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独创性 作品 财务报表管理软件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8号
结案日期:2005年6月21日
上诉人: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涉案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裁判规则:(裁判依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案情简介:北京久其北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财政部会计报表软件》(以下简称《久其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2001年12月18日,《久其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由久其公司继受。《久其软件》系根据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求而设计的一套报表管理软件,主要实现企业财务数据的录入、装入、汇总、审核、打印、传出等功能。
2003年9月,天臣公司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完成《上海市国资委统计评价管理平台软件》及《资产年报(2003录入版)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天臣软件》),并对外销售。《天臣软件》是与《久其软件》具有相同功能的报表管理软件。
2004年5月,久其公司以天臣公司《天臣软件》抄袭《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侵犯了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原告《久其软件》的用户界面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法院裁判:
1、一审法院对于久其公司认为其《久其软件》的用户界面系作品,要求判令天臣公司停止侵犯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对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10元,由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二审法院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10元,由上诉人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网律师解读:
本案的审理中,笔者认为用户界面是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屏幕上的显示与输出,是用户与计算机之间交流的平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用户通过用户界面操作计算机程序,用户界面则向用户显示程序运行的结果。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要求用户界面的设计必须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为用户所接受。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其具体组成予以具体分析。
1、关于菜单命令的名称及按钮名称
《久其软件》设置的菜单与用户界面中的按钮,均表明了相应的功能,是用户操作《久其软件》的方法,菜单中命令的名称及用户界面中按钮的名称均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而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关于信息栏目名称及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各要素
久其公司与天臣公司的软件均是财务报表软件,“封面表”、“资产负债表”等具体信息栏目名称,均是根据财政部或上海市国资委的具体要求设定,并非久其公司独创。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均是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因此,信息栏目名称及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各要素也不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3、关于按钮功能文字说明、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界面布局
按钮功能文字说明是对《久其软件》某个按钮功能的简单解释,其表达方式有限,不具有独创性。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则为用户区分不同类型的报表,图标本身仅是一种简单的标记。至于组成《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各要素在界面上的布局,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也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按钮功能文字说明、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界面布局均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庭审中,久其公司提供了《久其软件》、《天臣软件》的业务流程图,以此证明《天臣软件》用户界面总体结构及排序与《久其软件》相同。原审法院认为,业务流程图是设计软件的构思。而且,《久其软件》与《天臣软件》均属财务报表管理软件,其用户需求基本相同,两个软件在用户界面总体结构及排序的表达方式方面均为有限。因此,即使两个软件用户界面总体结构及排序相同,亦不能证明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总体结构及排序具有独创性。
综上,虽然久其公司对《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设计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该软件的用户界面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原审法院对于久其公司认为其《久其软件》的用户界面系作品,要求判令天臣公司停止侵犯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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