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1 14:38:0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提交投诉书:
1、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人)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应提交《投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投诉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当事人(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及其他事项。
3、正文应写明投诉事项,具体指明侵权行为的类型。
4、应写明投诉事实、理由,附证据材料清单。
5、应写明受理机关有权受理的依据,如:被投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所在地。
6、《投诉书》须由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署名或盖公章。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投诉人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其中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证据的复印件。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作为投诉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投诉人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其他组织作为投诉人,应当提供其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书。
投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享有投诉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或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著作权保护要求的人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其中,专有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专有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3、转让著作权的,提供转让合同复印件。
4、证明被投诉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
5、其他必须的证据材料。
(三)提交权利凭证:
1、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其他必须的证据材料。
(四)提交侵权证据:
1、投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
2、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账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3、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初步证据,如网站的基本情况、侵权作品所在网页等。
4、其他证明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
(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所致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函;受委托人为非律师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立案的标准也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各地对于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标准上也各有不同,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原告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
(1)侵权的程序、文档以及与之进行对比的原告的程序、文档;
(2)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其他证据;
(3)原告的软件与被告软件的对比情况。 在案件的审理中,判断两个计算机软件是否实质相似,最主要的是对两软件的程序代码进行比对。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提起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时,能够取得的指控被告侵权的证据往往是被控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因此,首先能够进行对比的是二者目标程序的同一性。但目标程序同一性判断只是软件侵权判断的基础,两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并不能直接得出两软件同一的结论,因为不同的源程序可能实现相同的功能,通过编译可能得到完全相同的目标程序。因此,在目标程序相同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判断与目标程序相对应的两软件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对于立案程序中,原告需要提供何种程度的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以及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是否在原告完成某种程度的举证责任之后才受理对该案委托鉴定的申请,这些举证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这些判决因为依据很难确定因此经常成为案件双方争议的问题,但是从上述规定中“一般”的特殊限定仍然可以了解该类案件在执行之中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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