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2 18:16:1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在经营活动中,法人或称“单位”只是一个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机构,机构本身没有创造力或构思能力,其商业秘密的产生依靠职工的创造性劳动,如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攻关或技术革新,销售人员汇集市场商情拟订销售攻略,决策层拟定重大发展战略等。出于职务要求做出的这些成果并不归个人所有,而是归法人或“单位”所有。
商业秘密保护涉及职务成果的法律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组成;单位与职工之间也可用劳动合同来规定职务成果的权益。
申请专利的技术在申请日前未被公众所知,属于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因此,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可适用于商业秘密法中职务技术成果的确认。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职务发明可进一步分为以下四类: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完成本单位交办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利用单位物质或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以及离职一年之内的有关发明创造。
指根据单位的规定,由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决定的发明创造,要求是:职工所在岗位应负有革新和发明任务,职工还要具有该专业领域的技术分工。职工的职务高低也是决定因素:职工负责技术进步的职位有高有低,职位越低,其本职工作发明的范围越小;职位越高,本职工作发明的范围越大。
完成本单位交办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是指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的发明创造。单位职工虽然不具备做出某项发明创造的岗位、分工、职务的条件,但在完成单位交办的长期、短期、临时任务时产生了发明创造义务,该类发明创造属于单位交办的任务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单位。如,医院小儿科医生受医院之命,负责研究骨科治疗用的骨刺膏。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与上述情况不同,这类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岗位、分工、职务无关,与是否从单位领受了发明任务无关,只要其发明制造“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离职一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即职工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一方面是为保障这些职工的发明创造权利,使其在离职一年以后,即便利用了原来“本职工作”或“交办任务”中形成的专门知识,做出发明创造,也可以申请专利以造福个人与社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阻止某类现象,即有人故意离开单位,以便在一年内,将未向单位报告的属于职务发明最终完成,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有的计算机软件要公开销售给众多用户使用,有的计算机软件可以在保密前提下供给有限用户使用,后者实际上构成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内容。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也成为确定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权利归属的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可见软件成为职务作品具备的条件是:或是直接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或是本职工作可以预见或自然的“直接”结果;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成为决定职务发明的必要条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像专利法那样,规定使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可以用合同约定权属,也没有提到职工离职后是否存在职务软件作品问题。
我国有关法律在规定职务发明的同时,还极其重视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不但在法律中予以规定,而且报酬数额还有越来越高的倾向。
对专利法上职务发明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作了详细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 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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