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许可合同纠纷

时间:2014-12-15 17:09:3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溪市聚吧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杨锋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软件销售合同 检测报告 连带责任

案由: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8)桂民三终字第6号

结案日期:2008年5月27日

上诉人:杨锋(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溪市聚吧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涉案法条:

《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规则:原告与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简介:

原告聚吧科技公司诉称:2006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依照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提供软件及设备,合同总金额5.5万元;结算方式: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确定购买软件后支付定金16500元,其余货款38500元在硬件安装调试正常后立即支付。原告收到定金后,于2006年9月25日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提供了所有的软件和设备,并安装调试正常,但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拒绝支付剩余货款38500元。请求判令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8500元及利息2310元整(按借款利息一年6%、办理贷款手续费3%来计算,从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4月2日,以后另算),被告杨锋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和被告杨锋辩称:两被告对购买原告的软件及设备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销售给被告的软件及设备由于自身设计的原因,导致从交付时始一直没有调试正常,即没有符合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最后一笔货款的条件,因此被告有权拒付最后一笔货款。被告杨锋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网络著作权侵权与维权。

争议焦点:

1、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法院如何认定?

2、软件技术鉴定的步骤?

法院裁判:

一、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岑溪市聚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5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38500元为基数,从2007年4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

二、被告杨锋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杨锋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追偿。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7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1元,共计1582元,由被告同志广告公司与杨锋共同负担。

本网解读:

针对焦点问题,长昊律师认为:

1、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可参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常标准,本案《软件销售合同》标的物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包括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在内的申请文件。软

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

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但在

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申请作例外交存,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

申请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

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

者的同意或法庭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

笔者认为,在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如果所涉软件已

经办理过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关法院都应首先向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中国软件登记中

心调查取证,取得涉及诉讼的那份软件在办理著作权登记时所交存的鉴别材料。如果软件

著作权登记申请者还交存了供将来取证用的源程序清单,则更有利于取证工作。应当采用

这些材料作为技术鉴定比较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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