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的取证

时间:2015-03-27 17:56:43  作者:黄雪芬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逐步走入我们的视角。在计划经济下为调整情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取证成为我们所必须关注的重点,然而在此之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取证成为首重。本文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取证进行简单的解析,告诉我们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的取证内容。

关键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侵权  取证

   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研究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中,如何取证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问题。总结出来计算机著作侵权的两大取证方式:

一:陷阱式取证

根据学理的观点,立法中取证称为: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 ——侵权人如果从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采取隐瞒真实身份,购买侵权产品作为一项证据,被侵权人的这一行为,仅是侵权人诸多销售行为中的一例,被侵权人仅是给侵权人提供了一次侵权的机会,则这一取证方式是合法有效的。

二:公证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到,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证据使用,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名誉侵权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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