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5 15:36:1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自2009年2月1日全国开始实施“,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
互碰自赔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多车互碰、有交强险、只有损失、不超2000、都有责任、各方同意”,就可以“互碰自赔”,详情如下:
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还未到期);
3、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4、不超2000: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
5、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6、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补充
自2015年下半年,部分城市已试行“车辆互碰自赔” 理赔金额提高至5000元,解决了更多的多车事故。
新规互碰自赔条件
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还未到期)
3、有车损险:事故各方都有车损险,且保有不计免赔(还未到期)
4、纯车损失: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5、不超5000:各方车损都不超过5000元
6、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7、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