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饮酒者和酒驾“株连”同车人是两码事

时间:2017-07-20 15:57:3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有人认为,酒驾导致人身伤亡,同桌饮酒者不都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么?怎么不能对酒驾的同车人处罚呢?而且,这类案件也多有判例支持。法院一般认为,作为共同饮酒者,明知他人酒驾很危险,但却没有进行劝阻、制止或是护送回家,在主观上对酒驾者伤亡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其他饮酒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实则,酒驾身亡,同桌饮酒者被判担责,这是民法上的“先行为义务”的体现,是之前的行为引发的后行为义务。例如,某人带他人小孩外出游泳,就对小孩具有照顾的义务,当小孩因为游泳而发生溺水,某人即具有救助义务。某人带小孩外出游泳,就预示着先行为义务的附加,而且,这种义务不能免除。


以共同饮酒者来看,喝酒的人对他人进行劝酒、敬酒、赌酒等行为都可以看作是先行为义务,这使得同饮者发生危险的几率大增,那么,其他人对于同饮者就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安全把同饮者送到家,而不是置之不理。


再者,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事责任承担。但交警对同车人做出处罚,这是行政责任承担。两者的责任承担模式不一样。而且,民事责任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行政处罚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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