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酒驾要想“株连”同车人,需先解决立法障碍

时间:2017-07-20 15:59:1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武汉交警治理酒驾的决心很大,但就是在执法上缺少依据。对此,如果真想“株连”同车人,就必须先进行修法。不妨先在立法层面为执法扫清障碍,然后再执法,否则,法律还没制定呢?交警却已经开始上街执法了,这样的执法生态,显然是滥权。


据此,武汉市交警部门可以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交通处罚条例,加上了一条:乘客以及同桌吃饭人员对司机酒驾采取纵容、放任的态度,乘客及同桌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条款,就可以附上现场教育和深度教育两种处罚形式。


但这样的立法建议会被通过和被民众接受吗?恐怕很难。诚如上文所言,治酒驾对同车人和同桌人处罚,执法是最大的障碍。虽然,同车人员劝阻司机酒驾,也是为了自身的人身安全。但乘车人劝了,司机不听。这显然又不算纵容和放任。所以说,这样的立法,很可能徒有其表,很难执行。


而在2012年2月,济南市交警部门曾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规定。济南交警部门表示,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者,交警部门一律通过书信形式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所属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但在实际执行中,效果却不甚明显,就是因为劝阻义务是否履行,乘车人一句“我劝了,他不听”就可以搪塞。


最后,我们可以保证自己喝酒不开车,又如何保证跟自己一起吃饭的人不酒驾呢?对于同乘人员进行追责尚说得过去,但也抵不住“我劝了,但司机不听”。而对同桌吃饭的人员进行追责,执法未免太过艰难。就吃饭喝个酒,如果吃饭的人不熟悉,还负有对同桌吃饭的人劝阻酒驾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就要担责,那还能好好吃个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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