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27 15:31:41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企业对自己雇用的员工进行罚款,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一般说来,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国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
对于员工的管理上,摆脱不了行政化的色彩,然而在民营经济日益壮大的今日,罚款究竟是否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潮流呢?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上并没有给出个明晰的结论?
员工与企业单位所签订的应当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在用工关系中,企业单位是属于纵向管理关系的管理方,因此或多或少,行政法上的基本原理也能用到企业管理之中。如果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方秉持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对于员工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在深圳进行企业罚款是可以被法院支持的,只要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充分的事实依据,但要注意比例和金额的限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超过30%)。注意,员工在工资条上的签名不足以证明罚款的合法性,仍然需要有制度事实的支持。
代替性解决方案:
(一) 变罚款为赔偿
根据现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按照此条,可以使得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的经济处罚更具合法性。
(二)变罚款为绩效扣分
现如今许多公司都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由于一个员工的收入构成主要由工资以及绩效奖金构成,可以将绩效考核与奖金挂钩这样可以达到经济制裁的效果。另外,绩效考核可以与职务晋升联系起来,这对员工来说,威慑力将会远远大于单纯罚款性质的经济惩罚。
来源:科讯律师事务所 作者: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