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找配偶婚外情证据 侵入他人临时居住的房屋应否入罪?

时间:2017-07-31 15:34:3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李某怀疑其妻宋某与邓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得知宋某与邓某在孙某的别墅后,遂纠集亲戚朋友曾某等人共同前往该别墅找婚外情证据。曾某等人到达别墅后,由曾某持木棍将该别墅侧面玻璃门敲碎后非法进入该别墅,强行闯入该别墅二楼卧室,找到在该卧室内的宋某与邓某,不让宋某与邓某穿衣服,还强行剪下宋某的头发,并用摄像机进行拍摄。几分钟后,李某进入该卧室,对宋某和邓某实施了打骂行为。

 

  该案中李某、曾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如下:

 

  一、非所有人临时居住的房屋也为刑法意义上的“住宅”

  笔者认为,“住宅”可从“住”“宅”两字理解,“住”即居住,“宅”即房屋,“住宅”即供居住的房屋,而居住的目的、居住的长短、居住者是否为所有者均不影响“住宅”的定义。综上,该案中涉案的别墅系刑法意义上的住宅。

  二、住宅权亦应适用于居住人

  该案中,邓某经该住宅的所有权人孙某的许可而居住于案发别墅,李某和曾某等人的行为无疑损害了所有者孙某以及居住人邓某的住宅权。

  三、“捉奸”不是违法阻却事由

  夫妻一方找到配偶不忠于婚姻的事实和证据。而闯入他人住宅。不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故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事由。因此,李某、曾某等人未经许可而侵入住宅,虽“情有可原”,但还是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

  四、是否入罪应当依照侵入行为本身的性质予以认定

  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有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规定。那么,判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由刑法还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调整,应该依据侵入情节的性质以及所引发的后果予以评定,并不都应由刑事法律来规范调整。

  综上,笔者认为,案发别墅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的“住宅”,李某、曾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所有人孙某、居住人邓某等人的住宅权。虽“情有可原”,但还是触犯了刑法,综合情节、后果来评价,李某、曾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来源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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