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犯罪案件的具体量刑

时间:2017-08-01 16:05:1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醉驾的后果和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四方面规定了多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对具有从重情形的醉驾案件应当重点打击,判处较重的刑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免刑。

  但在从严惩治醉驾的同时,也要区别处理好酒精含量低、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驾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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