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打者还手打人算正当防卫?这样说有道理吗?

时间:2017-08-04 16:59:15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导读:生活中,尤其是在北上广坐地铁,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警察过来了,很多人然后理直气壮地说:“是他先动手打的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这样说有道理吗?

  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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