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时间:2017-08-07 16:04:36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逮捕条件。也就是说,对于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符合《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规定,也印证了监视居住是作为逮捕替代措施的性质。故司法机关在适用监视居住时,首先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如果不符合逮捕条件,则不能适用监视居住措施。其次,因为监视居住是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所以“审查批准监视居住”的标准应与“审查批准逮捕”相同,即审批机关、证据标准等均应相同。不应因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用羁押,就降低证据等的审批标准。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可见,《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只有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时才可适用,如果不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一种则不能适用,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监视居住的滥用。

  作者:陶宽

  来源:刑事法律实务(xingshi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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