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 不得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7-08-08 15:57:0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引言:劳者动在醉酒情况下,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呢?

  刘某在骑电动车下班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刘某身体多处骨折。交警大队认定轿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并出具《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检出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mg/100ml。

  刘某认为,其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非主要责任,应当属于工伤,遂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某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刘某还是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人社局决定正确,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即便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醉酒情形时依然不得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时,不得认定为工伤。根据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尽管刘某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但由于其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不能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对刘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合理。(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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