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请遵守法律法规

时间:2017-08-10 15:10:3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缪先生(出租方,甲方)与周先生(承租方,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五年,租金为每月1800元,乙方每六个月缴纳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

  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影响房屋承重结构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可因其使用需要进行装修。甲方还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同时,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违约金为乙方固定装修费用及未到租赁期满时间段的总租金的三分之二,等。签约后,甲方按约向乙方交付了租赁房屋。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租房押金及租金,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分隔装修,用于群租。

  签订租赁合同之初,政府部门没有出台有关限制群租行为的规定,但之后出台了文件,对于群租予以禁止。之后,缪先生多次向周先生要求整改房屋,但周先生置之不理。缪先生在房屋管理局等多方协助下对出租房屋中的分隔物予以拆除。而当时仍有租客居住于案涉房屋厨房内。同日,更换了房屋的门锁。

  周先生认为缪先生违约,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中,虽然政府的规定出台在后,对原告先前的群租行为无溯及力,但自政府的规定出台后,原告应及时对群租行为予以改正。原告在房屋管理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治告知书下达后仍不予改正,并继续群租,其行为客观上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潜在危害,并对相邻业主造成影响。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屋土地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约定。

  原告提出的赔偿装修损失的问题,原告是为了群租而对房屋予以分隔装修,这与正常使用房屋而进行装修不同。法院因此认定装修残值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被告换锁一事,被告在得知房屋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且多次催告原告整改无果后,以换锁的方式制止群租,其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原告要求返还已支付但未能履行租赁期期间的房租及利息、赔偿装修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但鉴于双方已实际解除了合同,被告对先前收取的押金应予返还。(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业机构: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取保候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章法律师 > 章法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