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人身权利谁来保护?

时间:2017-09-18 14:36:0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甲身怀胎儿乙期间,因丙医院过失,甲、乙均感染TPP病毒,乙因此畸形。甲看到自己的孩子,既心怀愧疚又对医院充满了愤怒,本来准备以甲、乙两人的名义对丙医院起诉,后来好友告知,乙当时是胎儿,胎儿没有权利以自己名义起诉。于是甲以自己的名义将丙医院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甲的诉求。

  大律师提醒

  其实,本案的权利主体不止甲一人。乙也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丙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原因在于,乙是“活着出生”的,当乙是胎儿时,已经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若乙“出生时为死体”,则法律上溯及自乙受胎之时,乙就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键词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胎儿感染病毒/胎儿的人身权利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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