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8 14:40:3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17年3月3日21时10分许,刘某醉酒后产生幻觉,误以为被人追杀,遂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榴苑路与江湾路交叉路口不停地拦截过往车辆逃跑。
期间,刘某遇到了陈先生驾驶的小汽车途经此路口等待交通灯信号。见此,刘某强行拍打及拉扯车门,并挥拳击打陈先生强迫其下车,后刘某强行驾驶该小车左转进入榴苑路。醉酒的刘某最后因驾车撞到路边的灯柱而停下,事故造成陈先生的小车严重损坏,经济损失为人民币9807元。
另查明,2017年3月8日,刘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陈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万元后,陈先生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7月6日,公诉机关以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键词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醉酒/醉酒产生幻觉/寻衅滋事罪
文章来源: 微信公众号禅城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