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0 14:22:56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孙律师特意请教了“度娘”,她的解释是:“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从这个定义上看,干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干股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孙律师提醒注意:在司法实务中,有时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
2、干股具有赠予的性质(孙律师提醒注意:干股股东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而赠与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干股股东的地位也就随之灭失了);
3、干股带有激励或者资源交换的性质(孙律师提醒注意:创业企业为了笼络公司骨干或者权贵人士,会给予一定干股,但是若直接给予政府官员,可能会有贿赂之嫌);
新《公司法》是允许全体股东自行约定出资比例,它与股东实际出资可以不对等。怎么理解呢,我举个例子,A、B二人成立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A出资20万占80%的股份,B出资80万占20%的股份,这种形式的股权比例在获得融资的企业股权架构中比较普遍。创始人A出小钱占大股,投资人B出大钱占小股。
而干股呢,就是AB这家公司,希望笼络技术骨干C,A将其5%的股份作为干股无偿转赠给C。这样就变成了A出资20万占75%的股份,B出资80万占20%的股份,C未出资占5%的股份。
需要注意的是,A与C之间应当签订赠予协议,这对A来说是至关重要。协议中尽可能限制C的股份权利,比如C若离职必须将其持有的股份转回A,转让价格双方最好也事先约定清楚;在比如可以限制C的投票权利,或者将投票权委托给A来行使;此外还可以限制分红权、限制优先认股权。总之一句话,不要因为干股,而影响到A对公司的控制。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干股股东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小企业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