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如何应对“带不走”的员工?

时间:2017-09-20 14:33: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很多公司原先立足发展的环境慢慢地已经不适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有些公司为了追求更大的市场搬往中心城市,有些公司为了降低成本调整产业布局转而搬去偏僻的郊区,这种情形越来越多。公司说搬就搬,一切以公司利益为上,这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作为公司重要组成部分的员工来说,拖家带口说走就走谈何容易。如果员工不愿意到新地点上班,公司应当如何应对呢?

  基本案情:赵某是某制造公司员工,2007年入职,从事产品制造工作。2015年初,公司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决定整体搬迁至另一经济较落后的城市,并提前一月发布公告,要求全体员工一起到新厂址上班,对于不愿意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赵某因自小在本地生活,已结婚生子,家中老小均在本地,因此不愿意随同搬迁。但赵某又觉得,单单是支付点经济补偿金,太便宜公司了。通过查阅《劳动合同法》之后,赵某认定公司在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在被公司拒绝之后,赵某对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经审查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赵某要求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件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在进行厂址搬迁时,对不愿配合的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第2款第(三)项以及《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那么,厂址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呢?《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于本案中,该制造公司因为公司整体搬迁而导致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符合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情形。因此制造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合理,不需要承担因违法解除产生的赔偿金,所以赵某的要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结语:我们认为,虽然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也较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用人单位只要遵照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则能尽可能的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公司搬迁|厂址搬迁纠纷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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