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童装,有可能也是“山寨货”!

时间:2017-09-21 15:25:1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17年2月8日至4月9日期间,刘某(某制衣厂负责人)、艾某共同经营了一家制衣厂,同时他们雇佣工人制作假冒“BURBEERY”、“GUCCI” 、“GUESS”品牌的童装,并销售给下家阿芳(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4515元。

  同年4月11日,民警在制衣厂将刘某、艾某抓获,并缴获假冒产品一批。经统计,该批假冒产品中含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1112件,应得销售收入共计人民币15568元。7月4日,公诉机关以刘某、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山寨货|假冒注册商标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禅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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