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5 15:23:3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家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李某,今年年初意外怀二胎,但李某一家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因为高龄怀孕,李某请假保胎,而公司规章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没有告知自己怀孕一事。然而,一个月后公司通过快递给李某寄来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李某认为公司不应该在自己怀孕期间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经过仲裁后李某直接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并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现在,李某生育二胎,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所以判决用人单位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说法
现在,李某生育二胎,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所以判决用人单位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文章来源:品烟说法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生育二胎|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