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5 15:27:1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刚结婚的白领丽丽,应聘了一家物流公司仓库主管一职,试用期为一个月。进入公司不到半个月,物流公司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到两周,丽丽发现自己怀孕,赶紧拿着化验单找到公司经理表示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公司经理坚持是因为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的原因,因此可以辞退。丽丽不服便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终,仲裁机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丽丽与物流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丽丽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判决物流公司与丽丽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例,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品烟说法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