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7 14:54:0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看电影时,是不是被映前广告所误导,原先以为电影票上的时间就是放映时间,没想到进了影院,电影放映前还有几分钟或是十几分钟广告,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每每对此颇多怨言,但诸多人也只能选择忍受,要不玩手机打发时间,要不和同行人员聊天,少有人选择以侵害消费者选择权为由起诉电影院。
而发生在南京的这起案件,为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电影映前广告涉嫌侵权,而且,还被法院认定,要求电影院给消费者赔礼道歉,那么,法院的判决能据此杜绝电影映前广告吗?
201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戴女士以32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南京卢米埃影城《深海浩劫》的电影票,票面标注的播放时间为当天的20时45分,但是卢米埃影城一直播放广告直至20时52分才开始播放正片。戴女士认为,影城的行为不仅耽误了她正常观影,而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她,涉嫌强制消费,侵害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日前,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作为播映电影的专业机构,在明知行业规定应准时播映的情况下仍延迟播映且播放商业广告,而原告作为消费者则为实现观看影片的目的被迫观看广告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精神上的不悦,所以被告应该就其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但原告要求退还票款以及精神赔偿的诉求,法院表示,因为原告已经观看完毕整部电影,应该视为被告此后提供了与票价相对应的服务内容,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除7分钟的时间损失外尚有其他直接损害的后果,故被告的侵权后果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精神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延迟播映行为虽导致原告无法获得期待的精神愉悦,却也尚不足给原告的精神造成较大的伤害和痛苦,所以不予支持。
来源▷律事通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电影映前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