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维权还是“劳动碰瓷”?

时间:2017-09-27 15:06:51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毛某和时某是一对夫妻,两人已经在温州务工多年, 2013年至2016年期间,毛某、时某先后应聘到瓯海区多家眼镜公司务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内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当这些公司按照正常程序让两夫妻签订劳动合同时,两人总是以需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劳动合同,事后再将伪造笔迹签署的劳动合同上交公司。之后,两人在开始工作中不配合管理、不服从分配,甚至故意找茬,“想方设法”让用人单位辞退他们。由于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笔迹是伪造的,离职后,两人便堂而皇之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以用人单位未与其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二倍工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用人单位未与其二人签署劳动合同的认定,最终成功骗取二倍工资赔偿金。毛某、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当地检察机关决定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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