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也“肇事”,这个“锅”该由谁来背?

时间:2017-09-28 16:44:3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近年来,狗咬人、狗咬狗等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出不少饲养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那么,一旦发生狗伤人事件后,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定呢?当狗狗伤人以后,谁该为此来埋单呢?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日下午6时许,黎某带着其饲养的犬只在佛山市某钢化玻璃厂门口对开马路玩耍,期间未为犬只束戴犬链。这时,招某正好从该厂下班走出大门,黎某所饲养的犬只两次扑向招某,咬伤了招某的右大腿。其后,黎某的家属陪同招某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

  2016年4月6日,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招某遂向禅城法院提出诉请,判令黎某赔偿其损失,包括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18150元。

  庭审中,被告黎某答辩称,没有答辩意见,且其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被告作为案中大型犬只的饲养人,本应妥善看管好其饲养的犬只,并采取安全措施,但却疏于管理、看管,在带犬只玩耍时未束犬链,以致其犬只扑向原告,咬伤原告身体,故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原告的损失为:误工费750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费为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9850元。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黎某赔偿原告招某98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实务讲座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狗咬人|狗咬狗|狗伤人事件


执业机构: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取保候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章法律师 > 章法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