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8 16:55:18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司法实务中是怎么操作的呢?本期文章,我们通过两个案例予以研究。
案例1:朱某于1995年5月26日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A公司与朱某约定于每月15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工资,但并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事实为:2013年11月19日发放2013年10月工资,延迟4天;2013年12月17日发放2013年11月工资,延迟2天;2014年4月16日发放2013年3月工资,延迟1天。朱某因此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1826元。
法院观点:尽管朱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共发生三次工资未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15日前到账的情况,但每次迟延的天数仅为1至4天,劳动者应保持合理容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案例2:B公司于2009年8月2日招聘杨某从事机修管理工作,工资实行月付制度,工资计付周期为每月26日至下月25日,次月支付。杨某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分别为:2015年3月6日支付2015年1月工资4178元,2015年4月3日支付2015年2月工资4077元,……2016年2月1日支付2015年12月工资821元,即基本上是逾期两个月才支付。杨某因此要求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观点:本案中,B公司明确工资发放方式为次月发放上月工资,但B公司在2015年期间每次支付都逾期两个月,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问题导入:A公司与B公司都未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工资,为什么法院观点截然不同呢?
律师观点:用人单位虽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并不必然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但如逾期时间过长,则应视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仅要求“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而非“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并未规定必须按照约定时间支付。
其次,从情理上,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并不现实。其一,在我国现阶段,企业尚未培养起良好的“契约精神”,特别是在工资支付这方面,并没有意识到应该在约定时间支付工资。此外,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工资属于一笔重大支出,在企业效益普遍不好的情况下,逾期支付也就在所难免。因此,如果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则脱离中国国情,不利于劳资关系的稳定,不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最终也不利于劳动者自身的利益。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仅仅逾期几天支付工资,于法于理,都不应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工资是劳动者维持自己以及家庭生活或生存的必要物质条件,如果任由企业逾期支付而不加以限制,则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企业逾期支付时间超过一个计薪周期,则应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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