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签订的合同、借据、承诺书是否有效?

时间:2017-10-09 16:46:2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高法院判例 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

  裁判要旨

  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内容没有异议,只是辩解称是其在醉酒状态下所写,该理由没有法律上的意义。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借条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酒后开车、酒后签字,一个可能丢命,一个可能丧财。酒后签署合同到底有无法律效力?为了搞清楚这个有意思的事情,本文检索和梳理了法院审理的20个真实案例。其中12个判例认定即使确认法律文件为醉酒后所签,也不能据此否定法律文件的效力;另外8个判例认定主张法律文件为醉酒后所签的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不予采信所谓醉酒的事实,醉酒后签署的合同和法律文件有效。

  一、即使确认法律文件为醉酒后所签,也不能据此否定法律文件的效力(12个判例)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200号]

  案例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67号]

  案例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747号]

  案例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浙民申字第1509号]

  案例五:[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二终字第105号]

  案例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1448号]

  案例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650号]

  案例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53号]

  案例九:[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3822号]

  案例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终字第92号]

  案例十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251号]

  案例十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杭商终字第2051号]

  二、主张法律文件为醉酒后所签的当事人很难证明其签订合同时处于醉酒状态,最终法院不予采信(8个判例)

  案例十三:[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1号]

  案例十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79号]

  案例十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提字第00075号]

  案例十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521号]

  案例十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297号]

  案例十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382号]

  案例十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提字第00036号]

  案例二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56号]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该案之后相关领域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醉酒签订的合同|醉酒签订的借据、承诺书


执业机构: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取保候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章法律师 > 章法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