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0 16:29:3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
2015年10月26日,被告魏某驾驶赣A78U65车辆在湾里区磨盘山南路由东向西掉头时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搭乘在电动车后座的原告高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高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高某住院治疗320天,出院诊断为双膝半月板损伤,住院费用近8万元。经鉴定为伤残十级,涉案车辆赣A78U65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魏某、xx保险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
一审期间,承办法官就高某住院治疗情况询问其经管医生得知:高某住院属实,不存在挂床现象,医生告知高某住院治疗意义不大,高某未接受医生建议,因高某按时交付住院费,为了处理好医患关系,医院没有强行责令高某出院。
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判断:一是分析住院时间与伤情程度是否相称,二是向经治医院和医生调查相关情况。
【裁判】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被侵权人应对其过错产生的损失自担的法律规定,结合被告xx保险可以接受的底线以及伤者相对弱势地位,将高某合理的住院时间酌定为150天,从而作出较为妥当的判决。
本案案号:(2016)赣0105民初280号,(2017)赣01民终1077号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挂床现象|过度医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