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2 16:13:3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约定货物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甲公司。4月15日甲公司以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最终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甲公司的请求。
本案中,由于双方先前已经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甲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法律上视为质量符合要求。“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之一,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那么双方约定具有优先的效力。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时务必要谨慎而为,签约后要严格适当地履行约定。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运输途中货物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