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损毁,新人的精神损失费如何赔偿?

时间:2017-10-13 15:46:5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婚礼录像,记录和见证了人生的重要时刻,是人们珍藏一生的美好回忆。而江苏省连云港市的一对新人,却遇上了窝心的事儿:婚庆公司无法交付喜宴现场的视频。那么,婚礼录像价值几何,精神损害赔偿金又该怎样计算?此案历经连云港市两级法院审理,于2017年6月21日有了最终结果。

  婚庆合同上的约定

  张先生、王女士两情相悦,2016年春节期间,双方家长见面商谈了儿女的婚事,择定的吉日是当年9月16日。为筹办好这场婚礼,两人决定挑选一家婚庆公司相助。业务经理很爽快:“全套服务5980元,给4个点折扣,抹掉零头,实收5700元吧。”张先生、王女士便作为甲方,与乙方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

  视频数据无法交付

  过完蜜月,两人急不可待地赶到婚庆公司取回属于他们的录像光盘。“对不起,当天的摄影机出了故障,摄像的内容丢失了。”公司客服转达了处理意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摄像费600元,并双倍赔偿1200元。

  精神损失定价几何

  两个月后,张先生、王女士将婚庆公司告到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婚庆公司返还服务费5700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判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王女士与婚庆公司系庆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017年3月下旬,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婚庆公司返还摄像款600元,并赔偿张先生、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婚庆公司负担。

  “因为录像丢失,我们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区区5000元怎么能够得到抚慰?”张先生、王女士双双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了上诉。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庆合同的最终目的并非是进行摄像,而是通过为新人举办仪式将其婚姻关系广而告之,从而使新人获取社会的承认和祝福。此外,婚庆合同并非只包含摄像一个项目,而是包括舞台布置、背景、海报、音响、主持等多个项目,婚庆公司已就除摄像之外的项目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对上诉人来说,损失仅有摄像部分。

  另外,本案中,婚庆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内容并成功举办了仪式,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款为5600元,相较于合同总价款5700元来说,婚庆公司已付出了代价,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看,该赔偿价格适当。

  2017年6月2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张先生、王女士负担。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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