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3 15:53:5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其中保证、抵押、质押是实践中企业通常采用的方式,而留置只适用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实现的担保,定金多适用于购销合同。在此,着重探讨企业在实施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实施保证担保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地说,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担保债务人义务的履行。实践中,实施保证担保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保证人资格的限制性。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充当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只有经法人书面授权,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才能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另外,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主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关不得充当保证人。
第二、保证人的民事责任与权利。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多以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的方式出现,而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类型,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期间应具体、明确。保证合同中应约定具体明确的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实施抵押担保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或权利作为履行义务或合同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施抵押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抵押物真实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必须实际存在,且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时,必须以其拥有所有权的、有一定交换价值的、实际存在的财产做抵押物。
第二、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审慎进行多头抵押和重复抵押。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本质特点,抵押期间,抵押物一般都由抵押人控制。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抵押人掌握了主动权,在抵押物价值较大的情况下,可就同一抵押物设立多个抵押,但注意应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
三、实施质押担保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质押是债权人享有的通过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质物,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在企业担保中亦被广泛使用,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没有给质押当事人留有任何以约定进行选择的意思自治空间。据此,质物如未移交给质权人,则无论质押合同签订得如何完善,都不能实际发生质押的法律效力。
第二、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果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而丧失质权。可见,占有并保管质物成为质权人的一项负累。实践中,一些质权人为了减少这种负累,采取以协议形式约定委托出质人代自己占有并保管质物,结果却因质物未发生转移占有而导致质押合同不生效。
本文源自网络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企业担保|抵押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