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交警补事故责任认定?

时间:2017-10-16 15:02:5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摘要:对于报警处理的交通事故,依法交管部门应当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进行认定。

  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得出。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报警的,那么就会存在无法获得事故认定书的情况,这将加大事故处理的难度。为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仍可以主张让交警介入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为:

  1、需补充报警

  出现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需补充报警,让交管部门了解相应情况。

  2、交管部门受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补充报警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受理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实存在的,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不予受理

  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事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对于接受处理的的案件,交管部门应当让交通警察介入调查,和正常处理的交通事故一样,采取必要勘验、检查、调查,或检验、鉴定,并依照《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应记载查明的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各方对事故承担的过错与责任等。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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