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6 15:05:43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确定事故责任的时间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而事故责任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其记载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定责时间事实上就是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中,第四项就是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事故责任是依据事故事实确定的,事故事实依赖于事故认定书的综合内容,这样,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为如下几种情形:
1、简易程序下的事故认定书出具
鉴于事故情形轻微,交通警察可以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也即事故责任可以在事故发生当日即行确定。
2、普通程序下正常时间的事故认定书出具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即,事故责任的认定为10日内。
3、交通肇事逃逸后的事故认定书出具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获逃逸者能有效的对事故事实查清,并定责,为此,法定的为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需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出具
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事故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根据规定,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为1个月,为此,事故责任的确定在1个月左右确定。
温馨提示:不同案件,鉴于其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可不同。但即使没有事故认定书的定责,受害人仍可向法院起诉相关的责任人,由法院对事故责任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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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交通事故责任的定责时间|交管部门确定事故责任的时间
